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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每一項專利都要走公開階段,在全世界來講,專利都是以公開換取保護的,反而公開階段也有利有弊,當專利處于公開階段這也意味著,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或專利說明書中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來,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清晰的了解到現有專利的狀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根據外觀設計中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供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此明確希望獲得的保護范圍,“最后的公開”是指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請求保護的發明創造通過科學刊物書面公開,公示專利權的歸屬。
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遞交專利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有:
(1)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3)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創造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4)保密專利的解密;
(5)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6)專利權的授予;
(7)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8)專利權的終止;
(9)專利申請權的轉移;
(10)專利權的轉移;
(1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12)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合同的給予;
(13)專利申請的恢復;
(14)專利權的恢復;
(15)專利權的質押、保全、解除;
(16)十六、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17)對申請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18)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19)其他有關事項。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不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的專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
另外,專利申請中還存在一些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行為,比如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發明創造;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發明創造;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發明創造的內容。
《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規定了不同的公布方式。對發明專利申請來說,規定自申請日起(要求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規定在授權公告時才予以公布。之所以采取不用的公布方式,其原因在于發明專利申請要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周期較長,如果等到實質審查結束后才公布專利申請的內容,對同一課題進行重復研究、重復投資和重復申請的可能性就會增大,不能很好地發揮專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發明專利權之前就予以公布。
專利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所有授權的發明創造在授權后,發明專利申請甚至在申請日后、授權以前的一定時間,都應當向公眾公開。這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專利申請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損害國家的防務的,比如發明創造是一件新式武器及其部件,專利局有權不予以公布。
實際混淆盡管沒有成為商標混淆侵權的判定標準,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權判定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實際混淆盡管沒有成為商標混淆侵權的判定標準,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權判定中發揮著一定的作用。然而,對于實際混淆在混淆侵權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們還存在分歧。
盡管實際混淆并不是商標混淆侵權的判定標準,但是毫無疑問,如果原告能夠在訴訟中證明消費者在購物中發生了實際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為確實極有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別青睞實際混淆的證據,認為這種證據既然表明消費者已經發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無須再證明。
不僅有觀點認為實際混淆證據能夠證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無法舉出實際混淆的證據,則恰恰說明消費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這從反面更加強了實際混淆證據的效力。實際上,這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爭商標在市場上共同存在一段時間之后,消費者依然沒有發生混淆誤認,就說明消費者已經能夠正常地區分兩個商標,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顯著性的基本理論,商標可以分為臆造商標、隨意商標、暗示商標、描述性詞匯和通用名稱。其中,臆造商標、隨意商標和暗示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商標權人不必證明其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描述性詞匯不具有固有顯著性,商標權人要主張其商標權,需要首先證明該描述性詞匯已經具備了第二含義,消費者將其識別為商標。而在侵權訴訟之中,如果商標權人的商標是描述性詞匯,商標權人又能夠舉出實際混淆的證據,則表明其商標具備了顯著性,獲得了第二含義。
這是因為,只有商標權人的描述性標識具備了顯著性,獲得了第二含義,消費者才將之視為商標,而只有商標權人的標識成為了商標,才可能遭致侵權人的仿冒,導致消費者混淆。因此,當商標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市場中的消費者已經發生了實際混淆,就恰恰說明了其商標已經成為侵權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對象。
實際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夠決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樣,如果商標注冊人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會推定消費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訴侵權人也就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實際混淆還是商標權人證明商標獲得第二含義的有力證據。
一是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的作用。
商標注冊最重要、最本質的功能是可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和來源,引導消費者認牌購物或消費。在現代社會,同一商品的生產廠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務比比皆是,消費者可以通過商標達到識別商品之目的。由于商標代表著生產者或經營者的信譽,因此,商標能起到引導消費者獲得滿意商品或服務的作用。
二是可以促進生產者或經營者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
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是商標信譽的基礎。在引導消費者認牌消費的同時,又鞭策、促進生產者或經營者為維護自己的商標信譽而努力提高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注冊商標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是互為作用的,商標信譽可反映質量,質量穩定又可提高商標信譽。注冊商標消費者經過長期反復消費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務,其心目中可以產生一種消費信任感。如果沒有商標,消費者在消費時心中無數,甚至一旦受騙上當無處可查。而使用了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則增加了顧客對消費項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費受到損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處,提出索賠,挽回損失。注冊商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證質量穩定,促進質量提高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市場競爭和廣告宣傳。
商標注冊公司:監控和保護您的商標,如果有人使用您的商標該怎么辦?商標所有者有責任保護其商標免遭未經授權的使用。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注冊商標,但不強制執行。您應采取措施保護商標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如果競爭對手未經您的許可使用您的商標,您可能會失去競爭對手的業務。
2、如果競爭對手使用您的商標銷售劣質商品或服務,客戶服務質量差或涉及可疑或非法活動,您的聲譽可能會受到影響。
3、如果您不對其使用進行監管,您可能會失去商標保護。之前被證明是通用的有效商標的例子,因為它們通常被用來描述一種產品類型,包括“阿司匹林”,“玻璃紙”和“熱水瓶”。監控您的商標監控商標的一種方法是定期檢查USPTO的文件,看看是否有人申請注冊與您類似的商標。由于這個過程既費時又容易讓小企業主忽視,許多企業都訂購了一項監控商標申請的服務。
如果有人使用您的商標該怎么辦
1、反對商標注冊申請如果您了解到有人試圖注冊與您的商標相似的商標,則可以反對注冊。任何認為可能因商標注冊而受損的人都可以反對向USPTO注冊。反對意見必須在擬議的注冊發布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公報官方公報之日起30天內提交。如果您提出異議,將由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類似于法院案件的訴訟中作出決定。您可能希望聘請律師提出異議,并在訴訟程序中代表您。
2、阻止侵權者并非所有使用類似商標的人都會嘗試注冊,即使他們的注冊申請被拒絕,也可能會繼續使用類似商標。如果您認為某人使用的商標與您的商標相同或容易混淆,您可能需要咨詢律師,以獲取有關該商標是否侵犯您的商標以及如何最佳處理的建議。
通常,阻止商標侵權的第一步是發送“停止和終止”信函。此信函通知侵權者您擁有注冊商標,描述商標并說明您認為對方侵犯您商標的方式。該信函隨后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商標,如果他們繼續使用該商標則會威脅采取法律行動。如果停止和終止信函不起作用,您將必須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以強制執行您的商標權。這是一個復雜的決定,應該在律師的幫助下做出。決定可能取決于諸如潛在訴訟的成本,如果其他人使用您的商標將遭受的損害以及您獲勝的可能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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